江陵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摩托车(电动车)行车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《江陵县摩托车(电动车)专项整治工作方案》要求,县公安局决定从年6月至年12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(电动车)行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。现通告如下: 一、驾驶摩托车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,严格按准驾车型驾驶,严禁无证驾驶。 二、摩托车上路行驶必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,申领机动车号牌,按规定安装牌照,不污损号牌、不遮挡号牌、不挪用号牌。 三、骑乘摩托车(电动车)必须佩戴安全头盔,遵守交通信号,不违法载人、不酒后驾驶、不超速行驶、不逆向行驶、不安装睛雨伞。 四、摩托车所有人必须按期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,电动车所有人应该主动购买社会治安家庭财产组合保险。 五、摩托车必须按期年检,注册登记后四年以内每两年检验一次,超过四年的每年检验一次,直至达到报废年限。 六、公安机关在开展摩托车(电动车)行车秩序专项整治过程中,必须做到理性、平和、文明、规范执法。对整治过程中,阻碍民警执法的依法予以治安拘留,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江陵县公安局 年6月1日 关于摩托车(电动车)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、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》、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等法律法规。 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,罚款元,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; ●驾驶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,记12分,罚款元; ●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罚款0元,可并处吊销驾驶证; 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记12分,罚款0元,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;达到醉酒标准的,追究刑事责任,吊销驾驶证、禁驾5年; ●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,记3分,罚款元; ●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,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,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; ●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,记2分,罚款50元; ●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,记6分,罚款元; ●机动车逆向行驶的,记3分,罚款元; ●非机动车(电动车)违反规定载人的,罚款50元; ●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,罚款50元; ●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,记2分,罚款元; ●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,记1分,罚款20元; ●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,罚款10元。 摩托车(电动车)办牌办证、补证换证指南一、摩托车注册登记所需资料 ●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; ●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; ●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; ●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; ●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。 二、初次申请摩托车驾驶证所需资料 ●申请人的身份证明; ●申请人1寸白底彩照6张; 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; ●初次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,年龄需在18周岁以上,60周岁以下; 三、摩托车年检、驾驶证换证规定 ●摩托车注册登记后,4年内每2年检验1次,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; ●正三轮摩托车最长使用年限为12年,其他摩托车为13年; ●在初次申领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,每个记分周期均未扣满12分的,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;在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,每个记分周期均未扣满12分的,换发长期有效的驾驶证; ●摩托车年检时,需提供行车证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; ●驾驶证期满换证,需提供身份证明、驾驶证、1寸白底彩照3张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。 四、收费项目及标准 ●摩托车注册登记:31元; ●摩托车驾驶证申领:元; ●摩托车年检:免费; ●行驶证、驾驶证补证、换证:2元。 摩托车(电动车)行车安全需注意一、出发前的准备 ●尽量穿着颜色鲜艳的服装,或是具有反光性的服装,这样容易被人发现; ●骑乘摩托车要戴安全头盔,可以减缓因交通事故头部着地时的冲击力; ●检查制动、车轮、转向、灯光、喇叭是否安全有效,反光镜是否调整到位; ●驾驶摩托车不能穿拖鞋,防止操作时发生滑脱现象; ●摩托车限速规定:城市道路不超过50km/h,公路不超过60km/h,通过胡同(里巷)、急弯路、窄桥、掉头、下陡坡时,或是恶劣天气、泥泞道路时不准超过20km/h; ●佩戴护目眼镜,防止强光刺目、飞虫、沙尘入眼。 二、摩托车安全行驶要点 ●驾驶摩托车时,脚掌踩在脚蹬上,脚尖向前,双膝夹住油箱,手掌向下,轻握车把似向前推车,全身自然放松、目光向前平视; ●变换车道或起步时,要利用后视镜随时查看后方情况,确认安全后再起步或变换车道。无特殊情况应避免突然减速停车,以免被后车追尾; ●驾驶摩托车不准从两排车辆中间穿越或曲线绕行,不准从右侧超车; ●摩托车车身低、目标小、稳定性差,行驶中不宜靠近大型车辆,不宜长距离与大型车辆并行; ●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应与前方车辆保持70米以上安全距离。 三、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 ●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,开启车辆警示灯,在现场两端设置警示标示,防止二次事故发生; ●造成人员伤亡的,立即拨打急救电话,或是拦截过往车医院抢救治疗; ●拨打、报警电话,说明事故简要情况,等候警察处理。 摩托车(电动车)事故警示案例案例一 年8月1日9时许,陈某(男32岁熊河镇荆干村人持“D”证)驾驶鄂D2Z二轮摩托车(后载曾某、张某),沿铁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银路路口处,与沿天银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齐某(男52岁熊河镇建国村人持“D”证)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,造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,陈某、曾某、齐某三人受伤,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 警示要点: ●陈某驾驶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;超速行驶;经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,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;摩托车未按期年检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的相关规定。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。 ●齐某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;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上路行驶;超速行驶。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。 案例二 年05月07日17时许,鲁某A(男61岁郝穴镇颜闸村人)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,在郝穴镇新跃村八组与荆江村交界处安渡桥路段,与鲁某B(男44岁郝穴镇颜闸村人)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对向碰撞,造成鲁某A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、鲁某B受伤,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 警示要点: ●鲁某A醉酒后驾驶机动车;无证驾驶机动车;驾驶无号牌车辆;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;违反机动车右侧通行原则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。鲁某A负事故主要责任。 ●鲁某B无证驾驶机动车;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;鲁某B负事故次要责任。 案例三 年4月28日8时许,马某(男48岁沙岗镇黄剅村人)无证驾驶鄂D2E(系其他车辆号牌)普通二轮摩托车,后载阳某,沿后新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沙岗镇中岭村六组路段时,与公路西侧路口驶出由刘某(男58岁沙岗镇沙西路人)无证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,造成刘某当场死亡、马某严重受伤、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 警示要点: ●马某无证驾驶机动车;驾驶无号牌车辆;使用其他车辆号牌;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。 ●刘某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;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;行经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。马某、刘某均承担此事故同等责任。 扫一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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